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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解读: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24-05-02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计9章69条,制定了针对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该法规定了很多的大政方针,涉及宏观性的、政策性的措施,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全社会去共同改善就业环境。对于普通的大众而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直接和我们的就业权利有关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政府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和扩大就业。

 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必然涉及到资金投入,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前,有关于对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而这次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则把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写入了法律,提升了其效力程度。《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比如,就业困难人员就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到使用该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就业。

 2.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因户籍、性别、病毒携带等原因遭到就业歧视的报道和案例也有很多,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就入选了“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主要是: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民族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规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

 为了实施促进就业的目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大政方针,比如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等等。其中和老百姓比较直接相关的就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且,明确规定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公益性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为劳动者提供如下免费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当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有效运作还需要若干的配套措施,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就应当开始着手设立这样的机构,在这样的机构建立之后,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将会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4.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也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现在我们有很多的预警机制,比如高温预警、灾害行天气预警、流行性疾病预警、突发事件预警等等,针对失业建立预警机制则是《就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上的首创,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比如因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的破产、公司的注销、或者单位裁员达到一定人数的,我认为都需要纳入失业预警机制的范围之内。

 5.就业援助制度

 我国建立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各地市也建立有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符合条件的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就业提供援助服务这是《就业促进法》新提出的制度,也是该法的又一大值得关注的亮点。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比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是指: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属实的,可获得就业援助。

 6.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如果都处在失业状态,可想其生活是非常艰难的,对此,《就业促进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存在上述情形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改善就业环境和扩大就业产生深远影响,对每个劳动者而言都是值得仔细学习的一部法律。当然,其有效实施尚需就业援救等机制的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的设立,和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但《就业促进法》在失业预警、就业援助、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创设都是值得关注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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